(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許多安養中心紛紛成立,然支付予養護中心之養護費,如非屬醫療行為之費用,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中480,000元係某醫學中心附設護理之家看護費,該護理之家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又看護費係膳食費及照顧費,屬生活起居照護性質,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係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又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另財政部80年7月11日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規定,養護中心收取之「養護費」,其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養護費屬醫療行為之收費部分,始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誤報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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