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30

近來因景氣不佳,各行各業或個人常有融資之需,惟向銀行貸款常因信用問題而無法順利貸得資金,故轉而向個人融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除了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給付個人利息時,須辦理扣繳外,如為執行業務者因執行相關業務而給付個人利息,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切莫誤認為個人不須辦理扣繳而遭處罰!
  該局近日查得甲君自94年起即陸續向乙君借款,至96年度止,甲君共支付乙君利息計新臺幣9百餘萬元,乙君94年至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未將上揭利息所得計入,乙君表示係因未收到甲君之扣繳憑單所致,經查甲君為開業代書,其主要營業項目為法拍房地買賣及抵押設定(二胎資金借貸賺取利息價差),其因執行上述二項職務需鉅額資金週轉,乃向乙君借貸支應並分次給付利息。甲君既為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其支付利息予乙君,即應依法辦理扣繳,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計90餘萬元,業經其依限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1倍罰鍰;至乙君94年至96年度漏報利息所得額計9百餘萬元,除補稅2百餘萬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呼籲,執行業務者若有支付個人所得時,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是否有取得扣繳憑單,均應主動誠實自行申報各類所得,如未依法辦理扣繳或申報,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按核定之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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