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31

臺南市章先生詢問:國民年金保險已於97年10月開辦,請問個人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而領取之各項給付是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章先生所詢問題,財政部前已於97年11月12日發布解釋令,即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而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此外,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之贈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需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者,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才可以扣除;非直系親屬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即使是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受扶養親屬,也無扣除優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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