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金融機構存款人死亡,其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扣(免)繳憑單申報方式如下:


一、 存款人死亡前存款所孳生的利息,

 

已於存款人死亡前給付者:係屬存款人的利息所得,金融機構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發扣繳憑單。除存款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其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存款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存款人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則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 存款人死亡前存款所孳生的利息,

於存款人死亡前尚未支付者:係屬存款人的遺產,應該併入存款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 存款人死亡後所孳生的利息:係屬繼承人所得,金融機構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以繼承人為所得人來填發扣繳憑單,再由繼承人併入所得給付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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