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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31
仁武鄉程先生問:我們公司想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的保險費,是不是可以列報為本公司的營業費用。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可以認定為營業費用。
但查已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皆屬個人保險,目前為止未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因此,現行投資型保險,性質應屬個人保險,非團體壽險營利事業支付此類投資型保險的保險費,自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可以認定為營業費用。
但查已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皆屬個人保險,目前為止未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因此,現行投資型保險,性質應屬個人保險,非團體壽險營利事業支付此類投資型保險的保險費,自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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