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總統於今日(98年12月30日)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增訂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91年1月31日增訂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鑑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於本(98)年年底施行屆滿後,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無法源依據得以免徵證券交易稅,而去(97)年下半年以來美國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至今仍未完全恢復,此時如立即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恐使稍微回溫之交易市場再度受創,對於我國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並無益處,故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有其必要。



  財政部表示,本次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公布施行後,自99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期能達成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階段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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