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31

最近因經濟不景氣,有一些原使用發票之商家紛紛來電詢問:若每月銷售額已低於20萬元標準,可否申請改用查定課徵方式核課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既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發票,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表示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所以就算後來的營業狀況欠佳,仍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而不必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使用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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