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31
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原、物料遭受竊盜是否應向國稅局報備及該筆竊盜損失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等遭受竊盜發生損失,尚非屬遭受水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毋需向國稅局報備,惟應於事實發生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及列出該批損失清單,嗣後該項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得將該筆竊盜損失金額列為其他損失,若該批失竊物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並應將該筆賠償收入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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