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外,其餘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將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上開額度及級距金額如下:




一、 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6%                       0- 410,000
2        13%                  410,001-1,090,000
3        21%                  1,090,001-2,180,000
4        30%                 2,180,001-4,090,000
5        40%                 4,090,001以上



六、 退職所得: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規定,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課稅級距之金額則遇上漲累計達10%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9.02(行政院主計處發布93年11月至94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11(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6.15%。至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修正草案,業經 總統97年12月26日令修正公布,並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故以97年度為上次調整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95年11月至96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11相較,上漲3.95%,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6年度,適用之物價指數99.92(94年11月至95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11相較,上漲5.19%,亦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至於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8年度適用之指數105.11相較,上漲3.95%,未達10%,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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