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中獎卻無法領獎。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因此,營業人代收稅款、電信費用、信用卡費、水電費、路邊停車費及其他符合代收代付之規定,及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營業人與民眾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免開立統一發票。


部分營業人誤開立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交付民眾,於中獎後,無法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兌領獎金,造成爭議。



該局指出,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該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因該筆交易先前已發生並開立發票,營業人無需再開立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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