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


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相關金額之額度與97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 98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 98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 98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 98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 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8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述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由於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95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93年11月至94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98年度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96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上漲6.15%,未達10%之調整標準,故98年度之上述金額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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