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給付之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其中技術人員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員工,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縱使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來華之機票款、差旅費,仍應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依上揭法令規定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一併辦理扣繳。
該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費用項下屬專案服務費6億餘元,其中國外聯屬公司派遣人員機票款2千7百餘萬元及旅館食宿費2千6百餘萬元,合計5千3百餘萬元,於支付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案經該局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額及處罰。
該局指出,縱使依合約約定由國內廠商負擔國外公司派遣人員來華之機票款及差旅費,該等支出核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應屬國外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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