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查核轄內製造塑膠板的○○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呆帳損失600多萬元,經深入瞭解,該公司於92年度銷貨予甲公司,惟甲公司因經營不善後續無法支付貨款,雖經該公司多次催收,均未能收取貨款本金及利息,該公司認為甲公司係屬倒閉、逃匿性質,乃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作為證明文件。惟經查債務人甲公司之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停業展延」,與「倒閉、逃匿」之規定不符,而遭到剔除應補稅100多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五項規定,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

「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於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情事。

此種情況,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債務人屬倒閉、逃匿情事而取具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應注意債務人營業稅稅籍資料或主管機關商工登記公示公司狀況,以免遭到剔除而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10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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