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而於101年1月1日以後所領取之鐘點費,仍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1年1月1日以後兼、代課所領取之鐘點費,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故前揭人員所屬單位於給付該筆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聯絡人:張瀞尹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3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青透 的頭像
    青透

    青透的部落格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