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王君來電詢問,父親日前因病亡故,其與其他繼承人欲將父親遺產中之存款500萬元捐贈給台南縣某宗教團體,該捐贈遺產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預立遺囑將財產捐贈予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或繼承人主動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捐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捐贈遺產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

受贈團體除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登記設立外,尚須符合行政院公布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所以,該宗教團體若於王父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且符合上開規定,則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

前項捐贈之財產,若為不動產者,原則上應於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若為動產者,應於3個月內交付受贈人,稽徵機關對於此項捐贈均會列管清查,屆時未移轉或交付者,除依法補徵遺產稅外,並需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19
  彙總編號:9811120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