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關於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及其適用範圍,營業人在適用上仍存有疑義,特將相關規定說明於後。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並蓋章,作為證明文件。財政部前以10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規定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樣式,應由買受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其態樣有二:其一是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營運使用(如貿易、倉儲、製造、加工、技術服務等)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其二是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南區國稅局呼籲,賣方營業人及買受人(保稅區營業人)於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規定時,應留意適用範圍,俾免錯誤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1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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