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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利事業之會計人員,來電詢問有關公司解散,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申報的問題。
該局表示,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有解散情事而變更,惟就解散之公司,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實務上常不能及時在公司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
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1年度之盈餘,如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又如於上述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在100年8月31日解散,其決算期間即100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甲公司如在100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99年度之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應將99年度及100年度之盈餘,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如甲公司係在101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則應在101年2月1日前,辦理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係在101年7月1日才辦理清算完結,應該在101年5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申報99年度未分配盈餘。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解散情事,應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011-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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