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最近屢次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詢問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日在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者,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

但被繼承人死亡日在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者之應納稅額,應適用行為時之遺產及贈與稅法(即舊法),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

依據98.1.21.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該局籲請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依據正確稅率,計算稅額,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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