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 Jan 14 Wed 2009 15:48
零存整付分年贈與者,要分年申報贈與稅
(桃園訊)老張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採每年存入195萬元之6年期零存整付定期存款,於到期後其子女可領回1,200萬元,究應以期滿之可領回金額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 申報贈與稅?
- Dec 31 Wed 2008 14:10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利人利己何樂不為
《賦稅》2008/12/31
日前國內某便利商店因其贊助之球隊獲得年度總冠軍,大打折扣普天同慶,不但增加營業收入,也大大提升企業形象。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際,企業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提升企業形象,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精神,一方面也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
- Dec 30 Tue 2008 15:08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 Dec 25 Thu 2008 20:23
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賦稅》2008/12/25
(桃園訊) 目前臺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 Dec 25 Thu 2008 20:21
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賦稅》2008/12/25
- Dec 25 Thu 2008 19:16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贈與稅
《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納稅義務人將現金轉存親屬名下,如屬無償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 Dec 25 Thu 2008 19:04
公設保留地所有人於徵收期間死亡,應認定為遺產免徵遺產稅
- Dec 25 Thu 2008 19:02
夫妻間買賣不動產,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以贈與論之適用
- Dec 19 Fri 2008 20:54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賦稅》2008/12/19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 Dec 18 Thu 2008 20:42
帶病投保避遺產稅 連補帶罰
- Dec 18 Thu 2008 20:18
以鉅額款項匯入他人帳戶,若無法提出取得對價之證明,要課贈與稅
《賦稅》2008/12/18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課徵,是針對財產所有權人移轉財產的行為課稅,故國稅局如已查得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即已盡到依職權調查的責任,至移轉財產的人如主張不是贈與行為,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其能掌握的資料不若當事人,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非屬贈與的證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課徵,是針對財產所有權人移轉財產的行為課稅,故國稅局如已查得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即已盡到依職權調查的責任,至移轉財產的人如主張不是贈與行為,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其能掌握的資料不若當事人,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非屬贈與的證明。
- Dec 18 Thu 2008 20:08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之情形
《賦稅》2008/12/18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但該已支付之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為出賣人之贈與,核課贈與稅。
- Dec 03 Wed 2008 22:20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 Oct 21 Tue 2008 21:39
禮金課稅!個人送個人課贈與稅 公司送個人課所得稅
- Oct 17 Fri 2008 17:41
遺產總算帳 往生當日為基準
- Oct 17 Fri 2008 00:26
遺贈稅降至10% 行政院會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