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賦稅》2009/1/14

(桃園訊)老張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採每年存入195萬元之6年期零存整付定期存款,於到期後其子女可領回1,200萬元,究應以期滿之可領回金額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 申報贈與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31

日前國內某便利商店因其贊助之球隊獲得年度總冠軍,大打折扣普天同慶,不但增加營業收入,也大大提升企業形象。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際,企業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提升企業形象,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精神,一方面也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30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25

(桃園訊) 目前臺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25
(桃園訊)江女士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於97年8月贈與存款500萬予女兒,已於稅法規定之期限內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惟尚未完納贈與稅旋即意外死亡,除留有9000萬元之財產外,尚有未繳納之贈與稅30萬元,所遺未繳納之贈與稅,可否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納稅義務人將現金轉存親屬名下,如屬無償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25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公告徵收期間,補償費尚未發給,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適用公設地免徵遺產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25

(桃園訊) 桃園楊小姐來電詢問:太太要向先生購買名下不動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19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2008/12/18 10:18 【工商時報 潘羿菁/台北報導】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18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課徵,是針對財產所有權人移轉財產的行為課稅,故國稅局如已查得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即已盡到依職權調查的責任,至移轉財產的人如主張不是贈與行為,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其能掌握的資料不若當事人,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非屬贈與的證明。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18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但該已支付之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為出賣人之贈與,核課贈與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賦稅》2008/1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2008/10/21 14:05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王永慶名下,如果有不動產、台幣存款、外幣存款、黃金,以及其他動產和受益權利,依照規定,要按照往生當日的價值,計算遺產總價。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2008/10/16 16:46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