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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桃園訊)江女士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於97年8月贈與存款500萬予女兒,已於稅法規定之期限內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惟尚未完納贈與稅旋即意外死亡,除留有9000萬元之財產外,尚有未繳納之贈與稅30萬元,所遺未繳納之贈與稅,可否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案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女兒之財產,依法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已贈與之財產既經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其核課之贈與稅,依前揭法令得直接扣抵應納之遺產稅額,此類贈與核課之贈與稅,於贈與財產併課遺產稅時,其性質與核課之遺產稅無異,故尚未繳納者,亦與核課之遺產稅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亦即不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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