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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之免稅額雖已調高為每人每年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但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免課贈與稅金額仍為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與其配偶於100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當年底兒子小華結婚,陳君夫妻除可利用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各贈與小華220萬元外,另可利用婚嫁再各自贈與小華100萬元,小華該年度受贈自雙親640萬元,陳君夫妻尚無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彙總編號:1010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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