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生繼承人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後,因逾期辦理土地房屋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罰款案例。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及33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該局近一步表示:取得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不等同土地房屋權利已變動,國稅局僅執掌遺產稅稽徵業務,並核發證明書,俾供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至後續產權移轉登記相關事宜,繼承人仍需洽所屬主管機關辦理
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您自身權益,取得證明書後,請詳閱下方說明及注意事項,以免受罰。【#33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 郭金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6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