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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如贍養費),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夫妻為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約定,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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