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所得稅法第44條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前揭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另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方法計算。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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