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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及捐贈文化創意活動,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說明,
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
特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其中對於營業事業購買由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相關支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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