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6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扣繳單位反映房東要求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不知其扣繳憑單應如何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

 

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雖然約定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房東實際取得之租金,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例如:王先生97年1月1日以其房屋出租給甲公司營業,約定出租期間為1年,於每月1日甲公司應支付租金淨額100,000元,則甲公司應向公庫繳納之每月扣繳稅款為11,111元(註1)。

 

甲公司98年1月申報王先生97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欄應填載金額應為1,333,333元,扣繳稅額欄填133,333元(註2),给付淨額欄填1,200,000元。【#1037】


註1:〔100,000 ÷ (1-10%)〕×10﹪=11,111→每月扣繳稅額
註2:(100,000 × 12)÷(1-10%)=1,333,333 →97年度給付總額
1,333,333 -(100,000 × 12) = 133,333 →97年度扣繳稅額
1,333,333 – 133,333 = 1,200,000 →97年度給付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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