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5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修正草案業於98年1月5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3萬元,機車則減徵3千元。


  財政部說明,目前受國際經濟景氣影響,民眾普遍預期未來經濟環境將面臨嚴峻挑戰,致減少消費,如何刺激民間消費以提振經濟景氣,是政府當前施政重點之一。特別是部分具有火車頭特性之產業,由於其產業價值鏈範圍相當廣,致影響也較大,汽車產業即為其中之ㄧ。

 

依據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網站資料,96年汽車業及汽車零件業總產值為2,990億,機車及機車零件業總產值為847億,兩者合計為3,837億元。至就業人數,在汽車製造業方面含整車及零組件產業等約8萬人,如再加計經銷商、維修廠及材料商等約30萬人;機車製造業方面含整車及零組件產業等約2萬餘人,如再加計經銷商、維修廠及材料商等約9萬餘人。


  因此,藉由短期減稅措施,刺激民眾購車意願,增加消費,以提振經濟景氣,預估98年將有約20萬輛小客車、4萬輛小貨車及客貨兩用車、78萬輛機車享受減稅優惠,可活絡內需市場,振興國內經濟,政府稅收亦可望較97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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