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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5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各項所得時,到底要如何履行在我國的繳稅義務呢?又要如何計算應繳納稅額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

總機構在國外的外商營利事業,在我國的繳稅方式有三種:
   (一)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外商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和我國一般營利事業的繳稅方式相同,是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所得,按2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由給付人扣繳納稅
  外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由給付外商所得的給付人,以所給付金額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納稅,目前的扣繳率,除股利所得是25%外,其他各類所得均為20%。


   (三)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按外商取得收入之10%或15%計算所得額後,由其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併同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由其營業代理人或所得給付人按25%扣繳納稅。


  以上述第(二)種及第(三)種繳稅方式來比較外商的實質稅負,第(二)種是收入金額的20%,第(三)種則是收入金額的10%或15%,再乘以25%,等於是收入金額的2.5%(10%*25%)或3.75%(15%*25%)。因此,外商這兩種繳稅方式的實質稅負差異相當大,差額高達5倍至8倍。


  該局進一步指出,雖然

上述第(三)種方式,不論外商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均可適用,而且對減輕外商的稅負確有極大的效果,但要適用第(三)種方式繳稅,必須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3項條件:

(1)外商在我國境內必須是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業務。

(2)外商在我國境內經營上述4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3)必須向財政部申請並獲得核准適用。


  外商如同時符合上述3項條件者,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可按10%,其餘3項業務收入可按15%計算所得額後,再辦理結算申報或依扣繳率25%扣繳納稅。


  國稅局最後表示,外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原來是財政部,不過,這項業務自96年4月1日起,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就近辦理,因此,南區國稅局轄區的外商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3項條件者,可直接向該局提出適用申請,將可節省不少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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