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表示欠繳稅捐並未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為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稱行政執行處)竟予限制出境?
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得限制出境之欠稅標準,係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作業之規範(不包括關稅及礦稅),故對行政執行處而言,並不適用。換言之,民眾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得限制欠稅人住居,故會造成欠稅人無法出境之限制,惟行政執行處限制欠稅人住居之處分,並非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欠稅金額標準規定之,乃係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護呼籲民眾,如有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應於法定繳納期限儘速繳清,以維權益。【#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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