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保稅區廠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時,該貨物須供該事業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始有其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97年3月19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稱「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至「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指供該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

該局表示,近來該局查獲某營業人出售貨物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申報適用零稅率,惟該貨物在該保稅工廠並未製造、加工,亦未出口,而進入國內課稅區,並不符合前揭令釋規定,無零稅率之適用,而遭該局補徵營業稅新臺幣1200餘萬元及核處罰鍰,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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