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9

高雄市某托兒所業者來電詢問,有關該所兼辦課後托育業務,其教職員工薪資應如何徵免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托兒所如有兼辦課後托育業務或另行開課收費之才藝班,其教職員工專任或兼任課後托及另行收費之才藝班等業務,其專任或兼任之薪資、鐘點費等,核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免稅要件不合,尚無免稅之適用,其薪資徵免所得稅之計算應依財政部87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71956502號函辦理,即行政人員,其應稅薪資應以課後托育及另行收費之才藝班班數占全部班數比例計算;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其所領授課之應稅薪資部分以其於課後托育及另行收費之才藝班課程占全部課程之比例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並呼籲,前揭給付屬應稅之薪資所得,請於次年1月底前(98年因遇假日順延至2月2日),開具扣(免)繳憑單向本局所轄各稽徵所辦理申報,以免逾期受罰。【#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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