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賦稅》2008/12/2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轄區○○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以前年度利用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轉作資本增資,復於當年度辦理減資,並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惟該公司未依規定列報股利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歸課股東之所得合計2千餘萬元,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通報股東所轄稽徵機關歸課股東營利所得。
國稅局說: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核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為股東之營利所得,應歸課減資年度各股東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公司將非經常性營運所產生之增益,利用先增資再減資方式,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股東應於減資年度申報營利所得,以免為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102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青透 的頭像
    青透

    青透的部落格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