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6


為因應景氣,振興經濟,由經濟部工業局所研擬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草案,日前正由立法院進行審議中,傳統製造業可否再循92年模式,再度取得享受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的新投資或增資擴展5年免稅優惠,相信於短期間內會有定論。




  公司享受5年免稅優惠,不但有一定的申請程序,也有一定的計算免稅所得方法,「機器設備比率」是其中一項,機器設備比率愈高,所計算出來的免稅所得愈大,可享受愈高額的免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指出,


機器設備比率的計算方式是【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以外之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租借機器設備技術之取得成本)】,其中分子、分母都須計入的「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除了必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完成證明書外,這些機器設備只能限供生產使用,不能移作其他用途,否則同時不能計入上述計算式的分子及分母,將會降低機器設備比率,而造成可享受免稅之所得減少。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家享有5年免稅優惠公司的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計算免稅所得的機器設備比率之分子及分母,含有專供研究發展用之機器設備,致其機器設備比率變大而多列報免稅所得額40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該公司雖然已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完成證明,但該證明所載機器設備,有部分係置放於研發部門,經向該公司求證後,亦坦承該等機器設備確係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國稅局乃重新計算機器設備比率,核減免稅所得額400餘萬元,該公司須補繳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5年免稅公司,在計算免稅所得時,如完成證明所載之機器設備有轉供非生產用途者,應予排除計算機器設備比率之分子及分母,以免造成免稅所得申報錯誤,不符規定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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