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6

又將屆歲末年終了!企業在今(97)年間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有受控交易者,是否仍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自94年度起實施移轉訂價制度,企業有受控交易之年度,原則上必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不過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必須耗費一定的人力及成本,

 

為減少企業的依從成本,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企業受控交易金額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較為簡單,且可證明其訂價符合常規的文據資料,取代製作複雜的移轉訂價報告,就是一般所稱的避風港法則。


  財政部並在94年底首度發布適用避風港法則的各項標準金額,這項標準實施至今已3年多,均未進行調整,為落實簡政便民,財政部在上(11)月初發布解釋,大幅提高放寬避風港法則的各項標準金額,根據統計,將增加近900家的企業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且,這項新標準是自97年度起適用。


  修正後的避風港法則規定,有受控交易的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其他之證明文據代替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
     二、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
       三、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在200萬元以下。
   2.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金額在800萬元以下。
   3.未與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人交易(修正前為未有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人)。


  國稅局為使營利事業更明確瞭解,特別針對修正避風港法則之各項標準編製流程圖,營利事業可依據流程圖逐步檢視應否製作97年度移轉訂價報告,以及早著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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