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說明:公司減資可分實質上減資及形式上減資,前者是將多餘資金返還股東,後者是指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其虧損,不返還實際之資金予股東。

 

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其所需資金有限,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給股東,這時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須被投資公司營運發生虧損,採減資彌補虧損者,始為稅法上規範公司可認列其投資損失之時點。


該分局另外補充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也就是說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需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以認列投資損失。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注意,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並不符合稅法規範認列投資損失之條件,不得列為投資損失,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合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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