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近,機關或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摸彩活動,別忘了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一)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三)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