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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9
(桃園訊)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應開立之統一發票,不論三聯式或二聯式,符合一定要件者,皆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網際網路傳輸電子發票,藉以大幅降低統一發票紙本購買、遞送(或郵寄)之成本,又可避免統一發票列印模糊不清造成消費者兌獎之困擾,目前已有多家知名網購業者使用中。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營業人交易(B2B)使用電子發票,只要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即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但交易之對方亦應具備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以便利從網際網路上接收對方開立之電子發票。
至於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B2C)使用電子發票之規定如下:營業人利用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之交易方式,符合下列條件<>/u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一、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二、提供新臺幣200萬元保證金。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四、同意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該局同時說明,電子發票之開立、收取,係使用工商憑證,透過加解密機制之安全措施來處理,其資料傳輸可保持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否認性。在不景氣的年代,確實可替企業節省不少開支。若有電子發票申請及使用任何相關疑義,歡迎您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24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7-168,網址:www.einvoic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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