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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解散事由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之公司,其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且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條準用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全體股東或董事均將成為被限制出境之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具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公司,最好選定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方能避免因欠稅而全體股東或董事遭限制出境之命運,並可使公司債權債務關係澈底了結,進而使公司法人格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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