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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 因死亡月份之老人年金或老農津貼係於次月份入帳,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往往未申報此筆應收遺產,致產生漏報情事。
依據98.1.21.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及第13條規定:「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該局籲請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注意是否有應申報之遺產漏未申報,依據正確稅率,計算稅額,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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