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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視為原負責人結束營業,所以餘存貨物的轉讓,亦應視為銷售。

 

轄內A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君將店面頂給他人,並且談妥將店內女裝隨同轉讓,甲君認為沒有現金交易買賣,轉讓僅是轉手經營,並未出售店內貨品,所以毋須開立發票。經該局解說後,甲君才知道轉讓貨物,也算是銷售,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新負責人拿到原負責人轉售存貨的發票,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個人開立獨資商號,若商號要轉讓變更負責人,如果原來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他人(含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143
  彙總編號:991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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