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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有固定資產閒置,應注意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帳列其他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及第20條規定,固定資產,係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非供營業上使用的資產,如閒置廠房設備,應列為其他資產。


供營業上使用之資產,每期會產生收益,為將收益與支出相配合,每期得以計提折舊;閒置資產其經濟效益之產生係於出售時,故平時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於處分時,就其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與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轄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機器設備折舊費用高達2千餘萬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因經營型態由製造業變更為買賣業,生產線停工,相關機器設備處於閒置狀態,該等機器設備既非供營業用為閒置資產,依法不得提列折舊費用,經遭剔除折舊費用後補稅5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折舊費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補稅並加計利息,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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