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來電詢問,死亡者有2位繼承人,該繼承人欲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5名子女繼承,而增列繼承人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以本案為例,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權,由渠等子女繼承時,依上揭規定,仍以其原得扣除之90萬元為限(每人45萬元×2)。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應詳加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同時要注意民法中有關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許股長06-2223111轉8041
  彙總編號:99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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