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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時有繼承人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於往生後因未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金融機構未准開啟該保管箱,致無法得知保管箱內置放何物,不知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

 
  該局進一步指出,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經國稅局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至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為黃金、珠寶等,以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如為外幣,以繼承開始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價值,如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併入遺產總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23111轉8042
  彙總編號:99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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