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8)日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增訂證券自營商繳納稅款之相關規定、修訂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報告期限及掣發收據規定、降低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違反規定之處罰倍數並修正滯納金及行政救濟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該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增訂證券自營商繳納稅款之相關規定: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有價證券者,該證券商即為證券交易稅之納稅義務人,實務上亦係由其自行向金融機構繳交稅款,無須由代徵人代徵。配合該項實務作業,增訂證券自營商繳納稅款、成交報告、配合調查及未依規定履行義務之處罰等相關規定,以資明確。


2.修訂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報告期限及掣發收據規定:


配合實務作業,將代徵人向稽徵機關申報證券交易清單之期限由成交次日放寬為次月5日,另證券經紀商應掣發交付出賣人之收據得以交易對帳單取代。


3.降低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違反規定之處罰倍數:


衡酌比例原則及鼓勵代徵人繳清罰鍰,將代徵人違反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之處罰倍數由「10倍以上30倍以下」調降為「1倍至10倍」。


4.修正滯納金及行政救濟等規定:


刪除或修正現行條文關於滯納金之加徵、行政救濟程序、行政救濟程序完成後退補稅款及代徵人違反規定之刑罰等規定,俾與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一致。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係為維護租稅公平及行政秩序、簡化稅務行政及降低依從成本,並未涉及稅率或減免規定,對稅收不生影響。該部將持續注意修法進度,並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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