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但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分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

 

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

 

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同時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辛延玲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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