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銷售專供烹調用之料理米酒改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9月16日施行,不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之經濟負擔,也降低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及確保消費者使用料理米酒之安全。


該局說明,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係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料理米酒係專供烹調使用,與飲用酒並非同類或類似產品,不宜直接飲用,食用後也請勿開車。


該局除籲請通路業者將「料理米酒」與「一般料理酒」擺放於料理用品區,勿與飲用酒擺放同一區
,以方便消費者選購外,並請業者製作宣傳廣告(DM)時,標示「食用含酒料理,請勿開車」之警語,以與飲用酒之警語標示有所區隔。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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