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出售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買賣預售屋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亦即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為建設公司所有,納稅義務人僅取得房屋之「權利」,因此,出售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故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賺取之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 最近有一案例,甲君96年度出售預售屋,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將所賺取之差價辦理申報,致短漏報所得核有過失,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經該局裁罰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而獲利,其所賺取之差價,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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