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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繼承3筆農地為何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土地法第40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土地係以「宗」為最小計算單位,「宗」即一般所稱「筆」,遺產土地之核算亦以宗地(筆)為單位,舉凡核課、徵免均按宗為認定標準,「宗地」係土地最小之計算單位外,同時亦為管理之行政手段所必須,是農地之核准免稅,係以宗為單位,依每宗為徵免之標準,因此,不論宗地全部或一部,未經營農業生產,該宗土地即不合獎勵農地農用免徵遺產稅之宗旨。

陳先生繼承之3筆土地,主張其上建築物為農舍以堆放農料、農具及肥料使用,惟查建築物早在民國35年即已設立數戶門牌地址,且被繼承人死亡前設立營業登記有甲商號、乙貿易公司及丙汽車修理廠,已存在商業營業活動,不符合土地整宗為農地農用之減免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地農用之減免規定以宗地(筆)為單位,不符規定者,仍須課徵遺產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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