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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即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者,請於99年9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以符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銷售上開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貨或支付費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銷貨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因未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買賣雙方而言,稅法的免稅規定,未必有利。

因此,同法條第2項規訂,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該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屢屢發現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即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造成徵納雙方迭有爭議,財政部為化解爭議,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輔導上開營業人於99年9月30日前,依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經稽徵機關查核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規避稅賦者,得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亦即准予追溯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填寫「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一併送稽徵機關查核。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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