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列報於綜合所得稅及遺產稅均有規定,惟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准予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時卻遭否准扣除,該二稅目申報該項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有何不同?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但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年度100,000元)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如持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除原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如繼承人扣除額、父母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適用對象不同之處,簡單言之,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論身心障礙等級為何均可列報扣除,而遺產稅繼承人需要屬「重度、極重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者才可適用。

 

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係屬「輕度」身心障礙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特別扣除額,但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則無法主張該列報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或遺產稅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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